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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28: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7年和一监理公司(签订合同时为一般纳税人)签订的了监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未对开票税率作出具体约定,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要开6%税率的发票,监理公司也是一直按照6%的发票开具并办理结算。自财税[2018]33号颁布并执行后,监理公司根据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具3%的发票给我司,我司不予接受,理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监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虽然合同中并未就具体税率进行约定,但当时适用的税率是6%,合同价款中含6%的税款,监理公司应提供6%的发票或者虽提供3%的发票但应扣除3%税差。现此监理合同还有一半未履行,后面未履行部分是按照6%履行还是3%履行?国家对此政策的过渡期内出现这种问题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或者跟进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第六条规定:
“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所述,企业应根据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该业务的税率或征收率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