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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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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37: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有一个个体户,于19年8月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经批了定期定额。核定月销售额是2w,所得率是5%。若第三季度申报超6W,是不是免增值税,10月申报个人生产经营所得={6w*0.05*3-(5000*3)}*0.05=0


(是否发生不动产转让业务,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或者依照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以及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核定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减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减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实行储税划缴的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先按核定的税额划缴税款,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与核定税额的差额部分由双定户另行申报缴纳。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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