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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40: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省级,部委级,军级以上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则如何理解?
A.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省属高校自己设立的奖学金能否视同于省级,部委级颁发的从而免税?如果不能,奖学金对应何一税目?是偶然所得(20%)还是劳务所得?
B.企业/校友捐助设立的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件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