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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52: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
税总发[2016]75号文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现实实务中,有个人出差、零星购买办公用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单位报销,此时,对方要求个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代付款证明,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对方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税总发[2016]75号文”的文件精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若销售方是江苏的企业,以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资料为由拒绝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