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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54: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其中,如您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对应部分应正常缴纳增值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