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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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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6 18:59: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是拟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资方,占有10%的股权,B公司本来想以实物出资,后来由于B公司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后来未实际出资,现在B公司想把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个人股东C,其中A和B是关联方,请问老师,这种情况ABC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税法文件号,谢谢老师的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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