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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25: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有关丢失普通发票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