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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33: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和供应商合同约定,当月实际购买量未达到最小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最小约定购买量之间的差量需按照单价的30%支付(该差异部分无实质性交易),我公司当月实际购买量为100件,合同约定购买量为120件,针对该20件差量价款,开票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针对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单价30%的金额,按数量20件单价30%栏次齐全开具(备注此数量不计入实际购买量);
2.作废前期开具的100件的发票,将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的支付单价30%的金额摊销在100件内,重新按照100件数量不变,提高单价开具发票;
3.针对未实际发生的差量20件支付单价30%的金额,开具发票时不填写数量和单价,只填写金额和税额;
4.针对该未实际发生的差量20件,开具发票时填写1批,只填写金额和税额,此金额为未实际发生的20件差量支付的单价30%的金额。
请问以上哪种方式最合适?
30%属于实际销售额,按照实际销售的数量,调整单价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