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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52: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公司为燃气经营企业,部分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开票、收款、收入确认三者先发生当期计缴增值税。所得税按照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依据会计准则及《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由此产生的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差异是否合理?
2、年度申报增值税收入是否必须与所得税收入一致?有无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没有规定增值税收入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