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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改为独立核算,怎么变更 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去税务变更?以及后续的做账、报税、开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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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53: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总分机构中的分公司账务处理,发票开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与所有企业是一样的,只是企业所得税申报符合23条的,根据分配表申报,不符合的,按照独立纳税人身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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