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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末发的2018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放入9月份合并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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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54: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行政单位在2019年8月15日发了当月正常薪金,并预扣了个税,结果又在8月28日发了2018年度的一次性奖励工资也就是13月奖励工资,但是财务人员不懂计税,就都发给员工了,没代扣个税。请问,这个奖励工资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话,个税应该放到几月份计税,是8月还是9月,还是以后哪个月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励工资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的月份,建议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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