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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应当是个人名头的还是必须是企业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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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5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总局2019年公告,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票面税额从销项税额抵扣。请问,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应当是个人名头的还是必须是企业名头?还是两种开具方式都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商务现代服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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