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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0:58: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货劳处专家:
为盘活资产,提升效益,我公司将名下一处房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以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税的优惠政策吗?
打扰了,麻烦专家解答,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