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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拟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资方,占有10%的股权,B公司本来想以实物出资,后来由于B公司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后来未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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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2: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是拟上市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投资方,占有10%的股权,B公司本来想以实物出资,后来由于B公司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后来未实际出资,现在B公司想把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个人股东C,其中A和B是关联方,请问老师,这种情况ABC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税法文件号,谢谢老师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B公司把股权转让给C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权未发生变更,也没有收入,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C个人购买取得B公司股权,也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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