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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21: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规定,我公司购买预存卡的预存卡,取得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