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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2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2018年3月收取了预收工程款,按业主合同要求开具了11%专用发票1000万,后根据税法要求,收取预收工程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只需要就地预缴,现业主要求我司按完工进度将之前发票冲红重开,其中重开10%发票100万,重开9%发票900万。如此开票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