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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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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26: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如何理解?我的理解如下:

1、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利的软件企业才适用;

2、2018年12月31日前未获利的软件企业,2019年获利,2019年还可以适用一年免税和后3年减半优惠政策。

请问哪种理解是准确的?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为2018年12月31日前必须获利的软件企业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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