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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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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33: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文件精神,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文件又要求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目前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荒山占地要不要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因此,您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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