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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赠与给我的房产,二次出售需要交纳20%的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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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35: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若是受赠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三项附加税。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购买方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若受赠非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 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三项附加税。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5.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二)购买方

1. 契税: 计税依据×3%。

2.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缴纳,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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