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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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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37: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采矿权变更的涉税问题

我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现将我单位的采矿权变更至刘某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内(原因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政策变动: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持有采矿权)。采矿权人原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后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请问:

1、 采矿权权利人的的变更是否适用重组增值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2、 如不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相关文件,是要视同销售吗? 

3、 如视同销售,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是6%还是1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无形资产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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