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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3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