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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48: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如员工为母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区域子公司外派到我公司,合同在母公司或其他区域子公司,我公司发放公司并代扣代缴。请问,此员工的工资是否属于我司企业所得税扣除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