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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1:54: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公路经营单位,公路沿线有自己的供水、供电线路为我单位基层养护所、收费所供水供电,我公司将水电线路的维护外包给劳务公司,并向劳务公司支付维护费用。现有公路沿线的其他一些企业与我们的供水、供电管道连接,共同用水、用电,我单位向对方收取一定的水费、电费以及水电线路维护费,水电费均是按照统一的价格及用量计算收取,水、电线路维护费是按照用水、用电量及约定的价格收取。
问题是:1、我们收取费用后可不可以不开发票,向对方提供我公司交纳水、电费的发票及对方用水、用电的证明?
2、如果我公司收取费用后必须要给对方开发票,我公司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内容?(我公司不具有销售水、电以及提供水电线路维护的经营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