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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6:47: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施工用电户名为建设方,供电局按户名开发票至建设方,施工单位按扣除施工实交的水电费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请问该笔施工用电能进入建设方开发成本吗,该笔施工用电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能按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吗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若您公司未取得水电费发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