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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6:49: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有两个员工,租房和后来购房都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2019年1~8月都是租房,享受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019年9月两人都买了房,享受首套房贷款且自9月份还贷。一人买的是期房,2021年3月份交房,现在仍然是租房居住,现在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想从9月份修改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打电话问了江苏12366,确认1~8月份享受租金扣除,9月份后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上是可以的,但APP通不过,提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但我查询了税务总局网站,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请问该个人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还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可以选择?另一人买的是二手房,原租房截止9月中旬,9月中旬后准备入住自购住房,9月可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0~12月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谢谢
根据总局网站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回复: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购买期房的纳税人尚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9-12月可自行选择租金扣除或贷款扣除,而购买二手房的纳税人应属于取得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不能再计算房租扣除,只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软件暂无法实现年度内部分月份享受租金扣除和其他月份享受贷款利息扣除。当年的已填报租金扣除的纳税人无法填写贷款利息扣除,只能汇算清缴时再计算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