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3-1 16:50: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取得的8月以前开出的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出租方未在备注栏上注明不动产地址,这个发票是否有效?需要退回重开吗。
您好,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