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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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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7:5: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2、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在非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预缴?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预缴。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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