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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7:7: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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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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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