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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否免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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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17:1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相应土地或房屋没登记在民办学校名下,而是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学校的投资方名下),但民办学校实际在使用,对于这样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能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仅限于独立的房产,不包括与其他用途的房屋不可分割部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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