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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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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4:49: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您好,我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3年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上按年确认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利息未实际收到)。请问前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做纳税调减吗?针对此问题网上留言和智能咨询给出了相反的答复,但都能找到税法依据。请详见附件。

1. 网上留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前2年及时实际未收到利息也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智能咨询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照此回复,因为合同约定3年后到期一次付息,因此前2年实际未收到利息应该做纳税调减。

      请问前两年会计上确认到依据合同约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到底是否做纳税调减呢?肯定为盼!深谢!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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