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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4:59: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规定: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为适用3%征收率的,且不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中,则可以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