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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怎么缴纳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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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3: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您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司则可按上述规定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另外,如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需办理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进行办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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