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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已经办理了蔬菜、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手续,A公司有一种盐渍产品B,生产工艺为:购入新鲜的猪肉,经过分割,盐渍进行保鲜后出售,由于盐渍的初加工农产品不能适用免税,B产品要按照9%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官:生产B产品购买的新鲜猪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按照9%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部分可以正常抵扣,需准确核算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