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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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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该公告中第二条提到的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是指集团内分公司和子公司吗?

【第二条原文是: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该公告是否与建筑法规定的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的相关规定矛盾?该公告中,认可总公司中标,分子公司施工,发包方直接与分子公司结算、开票、付款的模式。但是建筑法认为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若子公司没有资质,则属于违法转包。



第一,文件对该条款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解释,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第二,该文件并没有规定说可以允许违法转包、分包,前提必须是合法的转包行为。建议您再仔细研读建筑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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