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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8: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已预缴税款,请问该建筑服务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另外,该预缴税款是否只能用于抵减建筑服务类业务(同类业务)发生的增值税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