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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8: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关于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出问题:1、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文件所述条件即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只要其中一个符合文件所述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方法计税?2、适用简易方法计税是指的“必须用”还是可以“选择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