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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了税款,若该项目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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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19: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了税款,若该项目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预缴的税款能否用于抵减增值税?


如来文所述指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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