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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房产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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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45: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房产进行改造,改造时间结束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我单位与一家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约定2019年10-12月为3个月免租期,在此期间我单位无租金收入,预计2019年公司帐面为亏损,请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至9月是否属于筹办期,10月开始是否属于运营期(10月份实际无租赁收入),因为这一判断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即之前9个月的开办费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成本费用列支,若10月份开始不属于运营期,之前的开办费将不能视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列为当年亏损


1.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2.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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