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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4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我司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政策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我司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5.61亿。由于我司处于新建期,暂无销售业务,各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有所增加。但2019年4月已根据《集成电路行业购置设备留抵退税》的政策,向当地财政局申请退还1.38亿元留抵税额,因而截至2019年8月留抵税额为15.16亿元(未较2019年3月有所增加)。但实际上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规定,想了解下是否可以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申请退税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贵公司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没有增加,则不能按照该文件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