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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5:57: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司于1月开始进入清算期
分别于2月、6月分两次分配剩余财产,请问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的 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时间点是否从1月进入清算期这个时点计算。
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从纳税人进入清算期,开始分批剩余财产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