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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专用发票丢失,需要开具《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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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 16:2: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给客户代开的专用发票丢失,根据规定应该是拿存根联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客户就行了,我想问的是我代开发票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有税收完税证明,这个可不可以代替《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使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需要取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而不能使用其他凭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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