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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0:52: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我公司从上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采购合同和品名均为树莓派。我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一外贸出口企业,因该企业在出口时海关系统无法选择树莓派品名,故我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和开具发票时将品名由之前的树莓派变成了可编程控制器。树莓派是一个只有信用卡大小的裸露电路板,它也是一个运行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完全可编程的PC系统,是由控制器/运算器/储存器等组成的可编程的PC系统,属于可编程控制器的一种。请问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购销均须如实填开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