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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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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10: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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