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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12: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般纳税人当期月销售额不到10万,根据财税2016【12】号应该享受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且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减免了“两费”。但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万,需缴增值税2万。请问当期能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盼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据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