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耕地占用税能否代建单位代缴?

gg2.jpg

2021-3-3 11:21: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上述情况,税法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若你司已代为缴税,有关款项的问题,请自行与用地申请人协调处理。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