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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采纳设计费能进入土增税开发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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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30: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一家建筑设计单位签订了建筑设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了部分设计进度款,设计单位也按相关进度交付了设计成果,后因领导层变更,后又重请了一家设计单位重新设计。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前家没被采纳单位的设计费用能进入土增税开发成本吗?以及相关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如发生的支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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