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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1:57: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提供零税率服务,当期零税率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时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30万,当期留抵税额为3万,当期免抵税额为27万,请问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27万是否适用财税【2005】25号文缴纳附加税27*0.12=3.24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四条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根据文件(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