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

gg2.jpg

2021-3-3 12:0: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涉税事项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