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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2: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既承担政府储备粮,救灾救济粮、又自营对外销售粮食。请问自营对外销售粮食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增增值税。如果可以,有没有什么文件明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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