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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 14:12: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总公司是湖北的建筑单位,分公司居住地在江西贵溪,劳务所在地在南昌,劳务时间2013年2月至2015年8月,期间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在江西贵溪税务局统一申报纳税,2017年办理结算,2017年10月在南昌税务局交纳工程服务税金,其中交纳了工程总结算值1%的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请问劳务期间职工个人所得税已经在贵溪税务局交纳了,还要到南昌税务局重复缴纳吗?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后还需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